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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5:15 作者:作者 浏览次数:1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激励违法行为当事人自我纠错,让市场监管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一批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推广其代理的医疗商业保险“惠民保”,对外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岳阳市某某局、岳阳市某某办公室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所述事项与实际相符,且自办案部门开展调查之后,当事人立即主动下架了上述“惠民保”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某生鲜超市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对涉案产品主动召回,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某超市经营的“蛋黄莲蓉月饼(广式月饼)(烘烤类糕点)”,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未发现因食用涉案食品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某食品店经营的去骨凤爪筋(独立包装)超过保质期后,因未及时清理混入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有一种、货值金额小,案发后积极整改清理库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某素食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予处罚案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素食馆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杂物电梯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已经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