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南)食药监食罚[2017]15号
被处罚单位:岳阳楼区智博电子商贸行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桥花园A1栋1802
联系方式:18607401660
法定代表人:龚伟民 性别:男 年龄:33岁 职务:法人
关于岳阳楼区智博电子商贸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案已调查终结,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议后,于2017年6月4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7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楼区智博电子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柜台内有外包装印有疑似奶粉图案的预包装食品10罐。未见印有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经查,该商贸行共购进上述产品35罐,已销售25罐,库存10罐,销售单价200元/罐。
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销售了印有疑似奶粉图案,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2、《价格标签》证明该单位销售印有疑似奶粉图案的预包装食品单价为200元〳罐。
3、实物照片证明该食品外观印刷为英文,未见中文标签、说明书。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该超市购进上述批次预包装食品35罐,至案发日止,除扣押10罐外,其余25罐全部销售完,销售价200元/罐,获违法所得5000元。
5、《营业执照》证明该单位为合法的法人主体。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岳阳楼区智博电子商贸行销售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10罐。
2、处以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8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湖新区分局
2017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