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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2014年第2号消费警示----修理记录也重要

来源:岳阳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7:13 浏览次数:1

岳阳市消费者委员会2014年第2号消费警示

修理记录也重要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的一部手机,在三包期内因性能故障修理两次后又发生同样的故障。刘女士要求商家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换一部新机。而该《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但因前两次的原始修理记录单,其中一张丢失,而销售商又否认已修理两次,致使不能顺利换机。这样的规定不只是针对手机商品,根据《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的,也应当符合“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经两次修理的记录,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条件。为此,岳阳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品消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保管购买发票及“三包”凭证等。

第一,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发票和“三包”卡等相关凭证。一定要让商家在发票和“三包”卡上准确完整地填写商品品牌、型号、手机串号(主机机身号)、价格等,并盖上店章。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这些凭证。

第二,当将商品送交商家或特约维修店修理或更换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收条上要详列其所收进的全部物品,如发票、三包凭证、修理记录单等。

第三,每当商品修理或更换后,应要求修理者或商家如实记录。若修理应索取修理凭证;若更换货的,要求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以作为日后推算三包有效期的依据。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