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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伍福家园天佑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6:04 浏览次数:1

  有消费者向该局举报平江县伍福家园天佑食品店组织会议,进行传销活动销售怀山药复合粉,该局立即组织前期跟踪调查。

  其销售方式是:顾客购买590元伍福系列产品(怀山药复合粉)为“零售吃”,购买14800元或29600元伍福系列产品为“批发吃”;顾客通过购买五福系列产品加入伍福家园,购买14800元产品成为推广站站长,获得“伍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授权证书,委托销售伍福家园计划系列产品。购买14800元产品的为普通站长,购买29600元产品的为星级站长。站长购买的产品可以拿回去吃,也可以自购专柜寄存在天佑食品店,通过天佑食品店推荐介绍其他人购买产品,加入伍福家园。

  平江县伍福家园天佑食品店自行购买验血仪器,在顾客购买产品前,对顾客进行诊疗验血,在没有科学依据的前提下,仅根据这个验血仪器的说明书,来判断分析顾客身体缺少什么微量元素,根据缺少的微量元素来向顾客推荐匹配的产品,诱导顾客购买产品。

  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其销售的怀山药复合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采取验血的方式诱导顾客购买产品,以体验者身份向顾客作产品有治疗、预防疾病的虚假宣传,虚称高收入诱导顾客投资、购买伍福系列产品,组织会议、现身说法以病例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