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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13 12:43 浏览次数:1

一、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19年1月2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某养生馆在保健食品销售的过程中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以免费体验、组织中老年人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某某蜂胶软胶囊、海豹油软胶囊、白蛋白珍珠钙口服液等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宣称上述产品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9年6月26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带样品举报,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城堡西哈红葡萄酒2008”和“城堡藏酿红葡萄酒2001”涉嫌篡改了生产日期。经查,该超市经营的某某“哈红葡萄酒2008”和“酿红葡萄酒2001”两种红酒都贴有两个标签,两个标签都存在两个生产灌装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70.7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529.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三、销售饮水机虚假宣传案。

2019年2月19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当事人某公司在经销某品牌赫兹超能饮水机时,宣传其饮水机具有预防及治疗高血压,降血糖等功能。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赫兹超能饮水机并不具备预防及治疗高血压,降血糖等功能。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量,扩大利润,使用不存在或者不科学的结论、术语,夸大其饮水机的功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上缴国库。

四、销售假冒国窖1573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14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匿名投诉,称位于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的某日用品商行经营的泸州老窖酒疑似假酒。该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林某于2018年12月由长沙供货商上门送货,以200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为“浓香型国窖1573”的白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0°)4件,共计24瓶,后以700元/瓶的价格销售2瓶,共计货值金额16800元,获利1000元。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从长沙老板处购进的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无法找到上述供货的老板,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正规来源的发票。2019年1月22日,该局收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一份(LJLJD鉴字9054第20190101号,No.00003301),鉴定上述标注为“国窖1573”白酒的商标、防伪标识、外箱、酒盒、辅材均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2019年4月30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收取餐位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9月14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奇家岭所接公众热线徐先生来电投诉称,在岳阳市楼区某学院餐厅吃饭,被收取2元每位的餐位费,对此认为不合理,希望政府部门核实查处。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馆收银计算机软件内含有餐位费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2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2元整,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0004元上缴国库。

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并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自2019年5月1日开始,当事人岳阳县某珠宝会所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在消费者购买首饰后持有的销售金银等饰品的保证单上加盖“玉器、银饰、珍珠一经出售,恕不退还”等内容的印鉴。经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加盖有上述印章内容的保证单销售各类金银玉器、贵金属等饰品共计产生营业额112350元,获利337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七、未取得行政许可发布销售脱水干南瓜片广告案。

2019年9月5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脱水干南瓜片,指称食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经查,该当事人未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行政许可,擅自在商品详情页标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和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八、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18年9月1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建某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销售给岳阳市3所中学的5组校服进行了抽样,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其中1组校服样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校服(型号规格105)300套,销售300套,销售价格125元/套,货值37500元,共计获利4968.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968.75元,罚款19031.2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4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九、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案。

2019年1月11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岳阳市某门诊部在网站上发布不可彻底一键关闭的弹窗广告。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业绩,开展“全民爱牙口腔健康公益行”优惠活动,设计并制作弹窗悬浮广告,自2018年10月1日在网站首页发布,该弹窗广告上没有标注关闭标志,始终悬浮在网页中间区域,无法做到一键关闭,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十、销售假冒施耐德电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1月9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接施耐德电器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代表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岳阳市某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位于岳阳经开区迅力机电大市场24栋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标注由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关(交流接触器,商标名称“SCHNEIDER”,产品规格型号:LC1-D)送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确定为假冒施耐德电器欧洲股份有限公司“SCHNEIDER”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开关共29个,违法经营额37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了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