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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14 15:15 浏览次数:1

一、临湘市某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5月20日,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该店收取不合理的“餐具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正式营业,店内自备瓷碗、搪瓷杯和筷子,自行清洗、消毒后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在消费对账单中列出每人1元的“餐具费”,实际按8.96折结算,至2021年5月20日止,共收取餐具费共计10103.3元。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03.3元;2.罚款10103.3元。

二、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4月29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店销售假冒名酒。经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从一不明供货商处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对外销售,所售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中标注“”6瓶、“”9瓶、“”150瓶、“国窖”12瓶、“”24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2、罚款250000元。

三、岳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店在销售电子烟时宣传电子烟就是烟,比烟还好,利于戒烟,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其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销量,利用“还原真烟、一颗烟弹等于三包烟、最接近真烟口感的产品、电子雾化器属于新型烟草制品……”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对外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是一种可以替代传统烟草制品的新型烟草制品,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0元。

四、岳阳楼区某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防水卷材案

2021年4月8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店销售劣质防水卷材。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2月20日至4月3日销售的柒彩石、兆宇和荆雨伞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耐热性、低温柔性、拉力、最大峰时延伸率指标不符合GB18242-2008标准要求;销售的磊彩反映粘结型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的剥离强度指标不符合GB/T35467-2017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防水卷材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防水卷材1472卷;2、没收违法所得506元;3、罚款237600元。

五、临湘市某某钓具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0年11月20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公司假冒专利案移送函。经查,当事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擅自在其天猫注册的网店网页上展示的“浮漂”《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报告页第一页内容中添加了“浮漂”图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六、岳阳楼区成某某酒楼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0年12月2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提出了“成某某”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至案发时日止,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其大门进门正上方及左侧方分别悬挂“成某某腊鲢鱼®下饭菜枫桥尚城直营店”、“成某某®腊鲢鱼”招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七、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原价诱导消费案

2021年4月30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该公司开发的华容县某某楼盘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清栋特价优惠销售活动中存在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明: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正式启动清栋特价优惠销售活动,在其A3彩色宣传单页上11-17A01、11-1602、11-201三套商品房的划线原总价分别为¥624720、¥569400和¥549485元,经比对该三套房在房地产备案价格分别为¥613914、¥550940和¥537311元,低于当事人此次清栋特价优惠活动中的原总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八、岳阳县张谷英镇某某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1年5月23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从业人员刘某、刘某某未取得健康证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的2名从业人员于2021年6月2日前办理健康证明。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该店的2名从业人员仍未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九、南湖新区某某美容美体会所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热毯案

2020年12月4日,岳阳市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石墨烯光波垫(电热褥垫)”外包装、说明书和产品上没有3C认证标识。经查,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的“石墨烯光波垫60”和“石墨烯光波垫180”电热褥垫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外包装、说明书和产品本身上没有3C认证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热毯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十、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平江县某某体验店提供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1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平江县某某体验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张贴摆放有“中国移动5.17世界电信日 雅迪、立马、爱玛等大品牌摩托车领回家,免费送,百万补贴,话费反正要交,不领白不领”的宣传海报。经查,上述品牌摩托车并非真实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而是通过给消费者办理套餐业务,然后给消费者开通信用贷款的形式,预先支付摩托车费用,后期通过每月和包扣费形式,将该笔小额信用贷还清,因此,消费者所谓“免费”领取的摩托车并非免费领取,而是自己支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如下处罚:罚款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