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我局于2013年9月16日发布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通知》,责令未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年度检验,但下列企业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未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告,并责令下列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在2013年11月30日前接受年度检验。如仍未接受年度检验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同时发布于我局办公楼前的法定公告栏,公告和未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名单保留至2013年11月30日。
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