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旺教授】
吴丁旺,湘潭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岳阳市委党校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被评为岳阳市党校系统“明星教师”,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教师”,公开发表过《论民事诉讼法上诚信原则的确立》等10余篇学术论文,主讲的《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专题入选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首批名课库。
【课题提纲】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指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知晓法律、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的特征
1.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
2. 法治思维是权利本位思维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利益的事务时,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3. 法治思维是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4. 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5. 法治思维是技术理性的思维
技术理性思维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
三、认真学习宪法 增强宪法意识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6)特定人的权利
2.公民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的主要内容
1.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3.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
4.充实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5.修改关于国家主席任职期限方面的规定。
6.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