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某某大药房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7日,本局工作人员进行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汨罗市某某大药房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4040400094;生产日期:20230712;保质期至:20250711;规格:1000mg/粒)产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罗江所责改〔2024〕13号),责令其于2024年4月15日前改正。
2024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查验其销售的由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康牌芦荟软胶囊”(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7108200263;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至:20250407;规格:0.5g/粒)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