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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0 14:48 浏览次数: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3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 查封、扣押假劣或质量可疑,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药品或者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的封存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314号公布)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 责令停止违规发布药品广告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七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9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等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10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11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2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冻结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3 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四)款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计费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14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15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6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17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8 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 查封、扣押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1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2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七十六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2011〕第137号)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23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4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4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5 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6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28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证据材料、场所或者违法物品的扣押、查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9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31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32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33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34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5 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36 查封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和财物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37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345号)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2号)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8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39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4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0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1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2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3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45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46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47 催告、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七十六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第585号)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48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4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0 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及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51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未按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印鉴卡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2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备注: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工作实际、权责清单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