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行政确认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2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行政确认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3 |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4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5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备注: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工作实际、权责清单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更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