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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裁决)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0 14:50 浏览次数: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科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3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工作实际、权责清单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