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由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 登记事项: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备案事项: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信息: 年度报告: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7-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抽取比例1%) | 7-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 |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大型企业(抽取比例20%)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4 | 全市校外托管机构(抽取比例待定)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5 | 涉电缆、光缆盘的单位和企业(抽取比例≤10%) | 3-10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6 | 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抽取比例≤10%) | 3-10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7 | 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经营单位(抽取比例≤5%) | 3-10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8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持有者、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抽取比例≤5%) | 3-10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9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抽取比例50%) | 3-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0 | 含 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抽取比例待定) | 7-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1 | 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抽取比例5%) | 3-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2 |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抽取比例10%) | 7-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3 | 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公司)(抽取比例10%)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4 | 人防部门颁发资质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 企业(抽取比例100%) |
7-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信用科 | 牵头部门:市国动办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5 | 对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政检查、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交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教,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市共计1353家,按10%的比例抽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全市共计155家,去年已检查31家,今年按20%的比例抽查) 岳商业银行分行、支行(2家)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 3.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4.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5.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6.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价监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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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机构、殡葬领域经营者、公用事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 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展检查 | 专项检查 | |||||||
19 | 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直销企业(3家)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重大事项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等。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0 | 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大型商超2家) | 1.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1 | 对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经营者 (随机抽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家) |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虛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2 |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知识产权相关企业2家) | 经营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3 | 对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家电超市2家)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4 | 对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爭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校外培训2家)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5 | 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电信企业2家) |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应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6 |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随机抽取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家)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某药品经营企业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暗中给予该医院药品采购人员销售回扣。 |
4-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两反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岳阳市范围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抽取比例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7-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网监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8 | 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市本级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期刊出版单位中抽取30% | 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是否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 违法广告;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 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广告统计等制度。 |
4-11月 | 现场检查 | 1 | 广告科 |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 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各县市区登记注册中含有广告或传媒的企业(抽取5%-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涉 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广告统计等制度。 |
4-11月 | 现场检查 | 1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0 | 市中心城区旅行社单位及分支机构(抽取比例20%)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广告科 |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1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全市有效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总数146家,按30%比例抽取44家开展检查) |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 1、营业执照情况检查;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 3、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情况检查; 4、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检查; 5、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 6、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7、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
4-11月 | 现场检查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2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中心城区成品油经营企业(抽取比例20%)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2、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3、产品标识情况检查; 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3 | 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抽取比例25%)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2、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3、产品标识情况检查; 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
7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4 | 家电市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宾馆(按10%比例抽取)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2、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3、产品标识情况检查; 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市局直管食品生产企业(16家)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12月 | 现场检查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用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生产科 | 否 | 一般检查 |
36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岳阳出口食品备案生产企业(抽取比例3%)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食品生产科 | 牵头部门:岳阳海关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7 | 岳阳进口粮食(油菜籽除外)加工企业(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食品生产科 | 牵头部门:岳阳海关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8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行政检查 |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取比例5%)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7-12月 | 现场检查 | 1 | 食品生产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5‰比例抽取)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一般检查 |
40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直直管高校食堂(11家)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科 | 否 | 一般检查 |
41 |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30家 | 1、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检查: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2、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检查:是否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是否查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 |
5-9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1 | 食品经营科 | 否 | 一般检查 |
42 |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抽取比例100%) | 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食品经营科 |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3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5家 | 1、制度、人员监督检查:如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如场所建设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3、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是否严格入场查验,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是否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立即停止销售,依法依规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是否规范信息公示,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是否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是否改造升级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
4-8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食品经营科 | 否 | 一般检查 |
44 | 对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四条至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实施。 | 县市区局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抽查比例大于5%)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第二款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县市区特殊食品经营年度检查频次1次(市局承办省局委托的两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年度频次4次)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5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局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比例100%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一81项内容、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二24项内容 | 3—11月 | 现场检查 | 2 | 特化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专项检查 |
46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地方法规、规章。 | 县市区局食盐经营单位“双随机”抽查比例大于5%;涉湘跨区经营食盐销售单位监督检查100% | 1.食盐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2.食盐产品标签及说明书;3.是否使用禁止销售的食盐;4.食盐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5.食盐存储条件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 3—11月 | 现场检查 | 2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第三款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43家。具体名单如下:中国化学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益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岳化创源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岳阳文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西爱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百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岳阳英派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湖南运泽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汇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冠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湘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岳化冠翔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平江县特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建华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大成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创世纪电梯有限公司、湖南立奥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奥鑫电梯有限公司、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安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晟大电梯有限公司、湖南速坤电梯有限公司、湖南群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南通泰力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万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江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建华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汩罗耀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链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9-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特设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第三款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 |
燃气企业(抽取比例20%),燃气工商用户(抽取比例1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特设科 |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9 | 对在用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县局:抽查加油机、电子计价秤、充电桩、动态汽车衡、水分测定仪、医疗机构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抽查对象为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市县局抽查比 例:不少于30家 |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具。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 | 否 | 专项检查 | |||||||
51 | 民用三表计量专项整治 | 否 | 专项检查 | |||||||
52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结合前款规定,对专业计量站开展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局:负责组织抽查市场监管系统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局:负责组织抽查县级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市局抽查比例:1.抽查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30%;2.抽查省、市局授权机构的20%。 县级局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 |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3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 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3%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4 |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门店)(50家)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情况。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5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行政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和 销售企业(门店)3%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6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行政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和 销售企业(门店)3%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 | 计量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7 | 在市本级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纳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单位或个人(抽取比例10%) |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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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机动车检验机构8家 |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对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7-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认证认可科 |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9 | 司法鉴定机构3家 | 1 | 认证认可科 | 牵头部门:司法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60 |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2-3家 | 1 | 认证认可科 | 牵头部门:住建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62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第二款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企业2家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7-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认证认可科 | 否 | 重点检查 |
63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第二款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全国认证机构在岳阳市开展的认证活动,抽查5家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7-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认证认可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64 |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督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预计1900家,其中市本级80家,其他由各县市区局完成)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
3-8月 | 现场检查 | 1 | 医疗器械监管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重点检查 |
6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预计18家)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 4月1日-6月1日 | 现场检查 | 1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否 | 重点检查 |
6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飞行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预计40家)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 4月1日-10月1日 | 现场检查 | 1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否 | 重点检查 |
67 | 对药械化经营主体和医疗机构开展药械化安全监测工作的行政检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岳阳市中心医院、岳阳市人民医院、岳阳市中医医院、岳阳市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岳阳广济医院、岳阳市康复医院共7家医疗机构。 | 药械化安全监测监督检查。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 四月、十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一)名称;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 各级信用监管机构 |
(二)主体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三)经营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 |||||||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 |||||||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 ||||||||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 ||||||||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 | 备案事项检查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 各级信用监管机构 |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 ||||||||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 ||||||||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 各级信用监管机构 |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 |||||||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 |||||||
即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 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住所和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各级信用监管机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 ||||||||
5 | 直销行为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检查、重大事项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检查等 | 注册地在湖南的直销企业总公司、直销企业在湖南设立的有直销区域权的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省、市级反垄断监管机构 |
检查 |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
6 | 价格行为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 各级价格监督管理机构 |
检查 |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 |||||||
7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网络监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各级网络监督管理机构 |
经营行为 | ||||||||
监督检查 | ||||||||
8 | 广告行为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
检查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人的广告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 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 ||
9 | 产品质量 | 生产领域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企业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11 | 食品生产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 |||||||
12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获证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企业(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为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等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市、县级食品销售监督管理机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获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 一般检查事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为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市、县级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4 | 特殊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各级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机构 |
销售监督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 |||||||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各级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机构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各级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机构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各级食品抽检管理机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市、县级特种设备管理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各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各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九条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各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各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各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市、县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市、县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 ||
18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一致性的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四条 | 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
19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 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 |
20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各级标准管理机构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各级标准管理机构 | ||
21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省级知产促进机构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省级知产促进机构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省级知产促进机构 |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省级知产促进机构 | ||
22 | 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各级知产促进机构 |
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
23 | 专利管理 | 对重点企业、行业、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的监测 | 重点企业、行业、领域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各级知产保护机构 |
2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各级知产保护机构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
25 | 商标使用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各级知产保护机构 |
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各级知产保护机构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各级知产保护机构 | ||
26 |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检查 | 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的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 各级消保机构 |
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的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