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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4 浏览次数:1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发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林市场监管所)查处君山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0日,柳林所执法人员对君山区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到位。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君山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6日,君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君山区良心堡镇某餐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君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里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五里所依法对临湘市某餐饮店未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在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小份或建议食用人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里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五里所依法对临湘市某商行未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在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小份或建议食用人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里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五里所依法对临湘市某餐馆未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在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小份或建议食用人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屈原区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0日,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屈原区某餐饮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屈原区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0日,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屈原区某家常菜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城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5日,云溪区市场监管局陆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云溪区某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岭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云溪区市场监管局长岭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云溪区某土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华容市场监督管理局(插旗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2日,插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开展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发现华容县插旗镇某土菜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和宣传海报,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华容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华城西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5日,章华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华容县某烧烤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华容市场监督管理局(注滋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8日,注滋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开展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发现华容县注滋口镇某餐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和宣传海报,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华容市场监督管理局(操军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操军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对华容县操军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任何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