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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简报2016年第3期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6-03-01 15:28 浏览次数:1

全市打假扫劣整治行动打响

2016年3月,全市上半年打假扫劣整治行动已全面铺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五项重点工作部署。一是重点商品重点监管,以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修装饰材料、交通工具、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开展打假行动。二是重点区域重点防患,对专业(批发)市场、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三是大要案件重点查处,以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严厉查办一批制假售假违法案件,打掉制假售假窝点。四是商品质量重点抽检,将商品质量抽检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及时通报抽检情况。五是重点曝光,广泛开展打假扫劣宣传,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假行动,扩大社会影响。

 

2015年十大侵权、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面对复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第3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联合市消费者委员会,在2015年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受理的4256件投诉案件中,甄选出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能警示商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若消费者有类似经历,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

【打假护农不放松】

●案例一 销售不合格农机案

2014年7月29日,省工商局在2014年农机具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在售的“南岳”牌湖南-124D型多用农田作业机进行抽样检测,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14年9月13日责令生产厂家将不合格的农田作业机全部召回,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5月13日,岳阳楼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15年4月28日,市工商局君山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君山区许市镇凉亭村曹某销售的“芬兰”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货值总金额为20300元。市工商局君山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0元和193包不合格复合肥料,并处以1069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三 实验产品误农事 厂家补偿养殖户

2015年8月14日,屈原工商分局接到湘阴县张先生投诉,反映该村几位养殖户购买了屈原区某饲料公司销售的“海水鱼配合饲料”,在自家鱼塘使用过程中出现鱼有病变或病死现象,严重的有死100多条或几百条鱼现象,向该公司多次反映情况未得到解决,故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维权。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饲料是新研发的实验产品,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后经屈原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补偿养殖户人民币6.5万元并免费赠送2吨合格的鱼饲料作为补偿,养殖户剩余的“海水鱼配合饲料”按原价全部退回。

长期以来,农民或多或少受到劣质农资的伤害的原因,无非是两点:一是农民辨别不出农资的优劣;二是有关部门对农资的监管力度不够。打假护农,不能松懈。

【规范家居建材质量不含糊】

●案例四 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5年5月13日,平江县工商局依法对平江县伍市镇龙某经营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并送检均为不合格产品。平江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0752元。

●案例五 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

2015年3月30日,湘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湘阴县新泉镇新西街胡某销售的“宏伟”细木工板抽取样品送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湘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6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六 地板甲醛无标识 消委维权把货退

2015年6月10日,曹女士在长城市场某木地板经营店按80元/平方的价格定购了某品牌甲醛释放E1级木地板用于房子装修,并交定金500元。经销商将木地板送货到家中后,曹女士发现经销商提供的木板并没有E1级甲醛释放标识,怀疑甲醛释放不达标,提出退货要求,经销商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市消委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曹女士投诉情况属实,通过向经销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耐心劝解,经销商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还500元定金,并赔偿曹女士500元。

近几年,家居建材产品只要沾上 “零污染”、绿色环保、“零甲醛”等标语,“身价”要比普通材质高得多,然而产品质量问题却屡遭消费者投诉。这些企业在生产工艺上应该严格把关,保证产品质量,同时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

【对通信“潜规则”说不】

●案例七 送话费变多收费

家住华容的朱先生年初预存了1500元话费,手机却莫名欠费停机了,打营运商电话查询得知每月话费有200多,他到营业厅调取收费详单,发现自己每月的话费均为216元。营运商工作人员告知是因为朱先生年初办理了一个“买手机送话费”的88元商旅套餐和预存话费送话费须每月保底消费128元的优惠业务,所以朱先生每月话费为216元,朱先生对此无法理解,自己本想优惠才办理了两个这样送话费的业务,谁知优惠变成了多交费,对此朱先生要求营动商赔偿其多出的费用,但营运商多次推诿。朱先生十分气愤,于是到华容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接诉后,华容县工商局和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营运商为朱先生取消不合理的手机话费叠加业务,并返回多收取的话费752元。

●案例八 偷绑座机增话费

2015年3月9日,平江县消委接到消费者徐先生来函投诉,反映平江县某通讯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捆绑开通家中座机一号双机业务,导致家中座机费用持续增加,日常通讯受到影响,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平江县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通讯商三倍返还徐某增加的通讯费用,并负责徐某的误工补贴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双方争执了近三年的纠纷,终于达成和解。

运营商乱收费,也一直是通讯行业投诉的焦点问题,并屡屡被媒体曝光。所幸的是市民对通信部门的上网及通信中暗藏消费陷阱的套餐识别度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傍名牌”当休矣】

●案例九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6月12日,市工商局云溪分局依法对群众举报的云溪区岳化总厂老大门处毛某涉嫌销售假冒“建喜”注册商标的1115张石棉水泥瓦进行现场检查,鉴定为非本公司产品。工商局云溪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带有“建喜加筋”字样的石棉水泥瓦,罚款20200元。

●案例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4月14日,平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大道个体工商户胡某经营的标注“潘婷洗发露”和“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进行检查,鉴定为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平江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一 旧标服装应退市 违法销售担责

2015年9月20日,消费者潘先生致电市工商局投诉称:他在步行街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两件男士外套,价格为一千多元每套。其衣服吊牌上的安全类别为GB18401-2003,属于已淘汰产品,不符合国家 GB18401--2010的质量要求,是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希望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经调查了解: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此款衣服为商家洗货衣服,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众多中小企业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包装,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在服装行业就有一首打油诗真实描绘了“傍名牌”现象:“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我国十分重视此类案件,凡有出现,就坚决打击。

【广告宣传违法必究】

●案例十二 发布禁止性用语违法广告案

2015年9月15日,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进修学校在青年中路等路段的10个路牌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岳阳市最具权威性英语培训学校”等禁止性用语。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三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2015年6月26日,平江县工商局接平江县食药局举报,反映平江县电视台2015年6月24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播放处方药“九洋迪克(糖乐片)”广告。经平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告主是平江县城关镇个体工商户姚某,从事药品经营过程中未经登记,还在电视台发布虚假宣传内容。平江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处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四 某房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15年4月20日,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岳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位于青年中路某项目楼盘时,为吸引消费者,在自制的宣传单上登载有“108米中心第一高度”和“全城唯一每户均安装国际安全标准的‘入户指纹智能锁’”等内容,在自制的5种户型图和宣传单上对飘窗位置标注为全赠送,对阳台位置标注为半赠送。岳阳楼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反虚假宣传,维护百姓利益,大快人心。

【忽悠老年人讲座必查】

●案例十五 忽悠老人推销 商品质量难保

2015年5月30日,岳阳楼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麻纺厂家属区内有人正在组织群众听讲座,宣传销售电器产品,且价格虚高。岳阳楼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

调查发现,宣传人员来自湖北黄石,正在宣传的电饭煲和健康养生磁化锅,包装盒上标价分别为628元和998元,现场无宣传资料,未见工商营业执照。据在场群众介绍,每人购买50元(标价128元)一瓶的洗涤剂,就可办理会员卡一张,凭会员卡每天领取1份赠送礼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销售行为,退还在场群众购买洗涤剂的钱,收回会员卡,并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家用产品需到正规商家,以免上当

类似这样的 “健康讲座”,都是一些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者,以老人们为对象,以小奖品为诱饵。对这种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必查。

【“斩断”劣质产品不手软】

●案例十六 彩电质量引纠纷 举证倒置助维权

2015年6月30日,余女士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液晶电视,7月7日电视安装完毕,但在3天后首次使用时发现黑屏无法开机,电视售后指派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发现是屏幕破裂。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售后认为屏裂是因为外力所致人为造成,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余女士无奈,于7月15日向市消委投诉,请求维权。市消委受理投诉后,经现场调查,发现电视在未通电的情况下屏幕完好,未发现任何外力撞击或受力痕迹,电视在通电情况下屏幕内部有放射状裂纹,内屏已破裂。

市消委向售后方详细解释新《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厂家对屏裂原因进行举证,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不然就要承担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售后方一直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最终于2015年7月24日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电视一台。

●案例十七 玩具炸伤手 消费者获赔医药费

2015年10月15日,李先生的小孩在云溪区岳化一工区某文具店花费3元钱购买了一个塑料玩具手枪及火药子弹,小孩将火药子弹拿在手上玩耍时发生自燃,导致手部虎口被烧伤及脸部被多处灼伤,随后送医院接受治疗。当事人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认为小孩使用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李先生于是向云溪区消委投诉请求维权赔偿医药费。受理投诉后,云溪区消委进行调查,文具店销售的玩具手枪火子无任何中文标识,属“三无”产品,属禁卖物品,店主应在此事件中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店主张先生同意赔偿800元作为小孩治疗的医药费用。

●案例十八 手机维修不好换新机

2015年5月11日,张女士在云溪区某商场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用了两三个月就经常出现死机,蓝屏。第一次送去售后修理半个月,拿回来第二天又出现同样问题。第二次送过去,商家承诺换主板,如果再出问题就更换新机。一个星期后张女士拿到手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再去找商家协商,商家拒绝换机且还找人对张女士进行恐吓。9月18日,张女士向云溪区消委投诉请求维权。云溪区消委受理投诉后,经多次说服沟通,销售商终于同意为张女士更换新机。

●案例十九 劣质烟花爆炸 受伤消费者获赔4万元

2015年2月18日,家住湘阴县文星镇的王先生燃放烟花时,产品突然爆炸,致使在场的两人受伤,且伤情较重。王先生与商家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一触即发。

3月5日,王先生来到湘阴县消委投诉请求维权。湘阴县消委立即安排2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联系该产品的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生产商,告知其利害关系,要求其担负应尽的责任。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生产商、一级经销商各承担15000元,二级经销商、燃放人王某各承担5000元,并制作调解协议,各方不再有争议。受伤人员得到了4万元的赔偿,一起因烟花爆竹伤人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调处。

●案例二十 销售不合格首饰贵金属、珠宝玉石案

2015年6月11日,华容县工商局依法对华容县城关镇某金行有限公司销售的商标为“人民金行”的PT950钻石女戒、PT950戒指、翡翠玉佩进行抽样,上述三种商品经检测,所检项目均为标识不合格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华容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7000元罚款。

凡是用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下场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