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实施机构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最少次数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申请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条件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岳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30-8880272/0731-85693000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君山区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九公里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30-8154256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设立变更
人生事件 无 是否提供中介服务 否
特定对象分类 中小企业
经营活动分类 其他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是否特别程序 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 网上支付 无
咨询电话 12345  0730-8882112 监督电话 12345  0730-8882111
办理地点、时间

现场办公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市政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9月份 下午:13:30—17:30)

  • 材料规范说明
  • 办理流程
  • 参考范本下载
  • 法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业务

    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

    样本

    材料类型

    电子

    表单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规格

    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1

    通用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有

    申请材料

    有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主管部门盖章。

    否

     

     

     

     

     

     

     

     

    2

    通用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无

    其他

    无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复印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否

     

     

     

     

    3

    不同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无

    其他

    无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无

    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盖章。

    否

     

     

     

    4

    通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其他

    无

    政府部门核发

    全部

    原件

    物流递送或现场均可提交

    无

    执照全提交

    否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范本名称 范本下载
    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示例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2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