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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最少次数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申请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岳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30-8880272/0731-85693000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岳阳市巴陵东路321号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30-8722828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法人注销
人生事件 是否提供中介服务
特定对象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
经营活动分类 其他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结果名称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结果样本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特别程序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 网上支付
咨询电话 12345  0730-8882112 监督电话 12345  0730-8882111
办理地点、时间

现场办公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市政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9月份 下午:13:30—17:30)


  • 材料规范说明
  • 办理流程
  • 参考范本下载
  • 法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业务

    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

    样本

    材料类型

    电子

    表单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规格

    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1

    通用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企业盖章。

     

     

     

     

    2

    通用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申请材料

    政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发

    1份

    原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通用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网上现场均可提交

    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基本情况; 2、全体合伙人决议注销 3、经营终止日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5、企业剩余财产分配。 6、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7、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注: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必须真实、齐全

     

    4

    通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

    物流递送或现场提交

    执照全提交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范本名称 范本下载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示例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