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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工作 |
来信人: | 葛亦奇 |
来信时间: | 2015-09-17 15:37:58 |
内容: |
领导好! 自去年企业年检改为信息公示后,大部分企业都还没有适应过来,因此错过今年的公示时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急需处理。求助怎样办理?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15-09-29 16:17:31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列入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如你所办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发照机关的企业监管机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办理详情可以询问发照机关的企业监管科(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