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食罚〔2019〕C1号
当事人:岳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855985X3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与建湘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身份证号码:朱灵(授权委托人)430602198807141165
联系电话:1850730120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柴家山居委会胡家组3栋70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4月29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财龙”牌“宁夏枸杞王”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本局执法人员次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卖场内发现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的“财龙”牌“宁夏枸杞王”20包,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19年3月31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财龙”牌“宁夏枸杞王”1包。该产品标签上标示了品名、配料、原料产地、分装产地、净含量、产品标准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分装商、地址等内容,未标明质量等级事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未标明质量等级的“财龙”牌“宁夏枸杞王”,共购进了21包,销售了1包,销售价格为25.8元/包,获利2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润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明 该超市是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
2、《购物电脑小票复印件》、《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该超市经营未按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3、《进销存单据》、《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该超市经营未按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的食用农产品的购进、销售、存库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19年6月6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食罚告[2018]C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当事人经营的“财龙”牌“宁夏枸杞王”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为食用农产品。
根据国家标准枸杞(GB/T18672)第四条规定,枸杞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个质量等级,当事人应当标明该产品的质量等级而未标明。
当事人经营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