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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决〔2019〕C2号)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08:45 浏览次数:1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决〔2019〕C2号

当事人:湖南东陵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岳阳楼区世纪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602MA4M2KCQ9A      

住所(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号世纪星大楼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薛建军

联系电话: 0730-8833211 其他联系方式:   /        

2019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5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日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规格:7片/板×2板;标示零售价:26.8元/盒)30盒,未索取、留存药品购进凭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药品24盒,销售价26.8元/盒,其货值金额共计804元,获违法所得64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入库记录》、“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检查现场实物照片、《调查笔录》、企业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其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6盒;

2、没收违法所得643.2元;

3、处以货值804元三倍罚款2412元。

罚没款合计305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