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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决〔2019〕C3号)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7-15 08:53 浏览次数:1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决〔2019〕C3号

 

当事人:北京同仁堂岳阳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02MA4L9BR398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512号金虹广场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江 

联系电话: 13575067497 其他联系方式:   /            

2019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9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8日因需阴凉储存的药品未按要求陈列、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被我局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  正。2019年5月23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 有需阴凉储存的“紫雪散”、“皮肤病血毒丸”、“益肾乌发口服液”等药品存放于常温区货架上的行为,未按我局2019年5月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予以改正到位,属于逾期未改正情形。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笔录》、企业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之规定。其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不符合从重和减轻处罚,至今未收到因违法行为造成人体损伤的报告或投诉举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