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案处〔2019〕C5号
当事人:湖南君昊中药饮片科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24584904563L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阴工业园区洋沙湖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胜果
联系电话:15773020700 其他联系方式: /
2019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移送函》(常市监稽函〔2019〕29号)。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的“茜草”(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君昊中药饮片科贸有限公司,批号:180501,规格:中药饮片)经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2019年5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3日生产入库“茜草”(批号:180501)4.25kg,至本局调查时止,以23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977.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茜草”获违法所得977.5元,货值金额977.5元,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移送函》(常市监稽函〔2019〕29号)、《协助调查函》(岳市监协调〔2019〕C-1号)、《协助调查复函》(常市监稽函〔2019〕57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货清单》、企业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7.5元;2、处以货值金额977.5元一倍罚款977.5;罚没款合计19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