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案处字〔2019〕C6号
当事人: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岳阳青年东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00MA4LUGLH3A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负一层
负责人:范平
身份证号码:362323197206300217
联系电话:13007308558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负一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19年5月9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于当天对当事人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卖场货架上有投诉举报“有机海带片”及赠品“海洋仔蟹”(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78克,制造商:日照市太阳岛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山海中段)19包。其中9包海洋仔蟹超过保质期,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本局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9包食品依法扣押,并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及《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岳市监强措字〔2019〕C12号)。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委托人钟日清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购进“有机海带片”176包,无法提供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为9.6元/包;销售116包,销售价格为13.8元/包,经调查取证,能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为投诉举报人购买的2包;库存60包,超过保质期的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9包,被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1.8元,获违法所得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TSJB201900010598)、投诉人寄送的《投诉函》、购物小票复印件、食品实物照片,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过上述食品;
2.《现场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岳市监强措字〔2019〕C12号),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卖场检查时发现的9包“有机海带片”的赠品“海洋仔蟹”(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78克,制造商:日照市太阳岛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山海中段)已超过保质期;
3.《询问笔录》、《进销存记录》,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购进“有机海带片”176包,无法提供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为9.6元/包;销售116包,销售价格为13.8元/包;库存60包,其中超过保质期的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9包,已被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51.8元,获违法所得8.4元。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企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19年7月29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处告字[2019]C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为赠品;货值金额小,只有151.8元;违法所得少,只有投诉举报人购买的2包,共计8.4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投诉举报人并未拆封并食用。事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人现已撤诉;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包含赠品“海洋仔蟹”的“有机海带片”9包;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以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8.4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