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案处字〔2019〕C7号
当事人:湖南喜盈田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HXYU8A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负一层
负责人:王群 联系电话:15173099339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南湖商业广场负一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投诉举报,于2019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货架上未发现有投诉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的“划林”308g特级云耳。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2包上述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在执行标准上手工粘贴的新的执行标准,新标准为Q/YSHL 0002S,将手工粘贴的标准撕开发现被覆盖的执行标准为GB/T1013,也就是投诉举报所反映的执行标准。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委托人王家贝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投诉举报人是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划林”308g特级云耳,其外包装上产品标准代码为:GB/T1013,该产品标准代码为虚假的标准代码,并非云耳的执行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上述“划林”308g特级云耳当事人于2018年2月至10月共购进5包,购进价格为36.9元/包,销售5包,销售价格为49.8元/包,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货值金额总计249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4.5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2019WS0000143)、投诉人寄送的《购物小票》、食品实物照片,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过“划林”308g特级云耳;
2.《现场笔录》证明本局在当事人仓库发现了“划林”308g特级云耳,投诉举报人投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事实存在;
3.《投诉举报函》、《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至10月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的“划林”308g特级云耳5包,购进价格为36.9元/包,销售5包,销售价格为49.8元/包,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64.5元,获违法所得249元。
4.当事人供货商岳阳市兴福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岳阳市兴福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当事人从岳阳市兴福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食品;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企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19年7月29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处告字[2019]C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鉴于当事人基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案件为标签问题,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货值金额只有249元,当事人知道后也及时将该生产企业其他产品下架备查。综上,本案可以适用从轻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2、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64.5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