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 |||||
| 编稿时间: 2022-1-13 来源: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核查处置公示-2022年1月 |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DC21430600569339017 |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新天地店 | 豇豆 | 氧乐果 | 2021年8月、9月、10月本局分别收到三份《检验报告》(No:JDYY20210170、No:JDYY20210355、No:A2021-J37574),报告显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新天地店经营的“豇豆”、“姜”、“红莲(莲子)经抽样检测,“豇豆”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为0.40mk/kg(标准指标为≤0.02mk/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姜”中“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18mk/kg(标准指标为≤0.1mk/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红莲(莲子)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9.1mk/kg(标准指标为≤3mk/k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购进抽检批次“豇豆”10kg,销售价9.98元/kg ,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99.8元;2021年8月21日,购进抽检批次“姜”8.6kg,销售价11.98元/kg,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03元;2021年8月3日,购进抽检批次“红莲(莲子)”10kg,销售价格为59.8元/kg ,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98元。上述三种食品销售金额共计800.8元。市局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1〕70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8元;2、处以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800.8元整,上缴国库。 |
| 2 | NCP21430600569342167 | 姜 | 铅(以Pb计) | ||
| 3 | SC21430000004438512 | 红莲(莲子) | 酸价(以脂肪计) | ||
| 4 | SC21430000004436091 |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新天地店 | 花生芝麻茶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2021年9月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A2021-J36175),报告显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新天地店经营的孟哥牌“花生芝麻茶”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85g/100g(标准指标≤0.5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在岳阳佰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孟哥牌“花生芝麻茶”20袋,已销售13袋,销售价格为9.9元/kg,剩下的7袋被本局依法扣押。本案涉案货值198元,销售金额为128.7元。市局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1〕69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2、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128.7元整,上缴国库。 |
| 5 | SC21430000004435831 |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 香酥饼(糕点)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2021年9月14日,市局收到检验报告(No:A2021-J35864),报告显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经营的“香酥饼”(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5日;制造商:湘潭市雨湖区昕旺食品厂;保质期:常温120天;净含量:380克;黑芝麻口味)产品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实测值为0.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香酥饼”18盒,以12.8元/盒的销售价格销售了16盒,涉案货值230.4元,销售金额204.8元。当事人在获知经营的“香酥饼”检验不合格后,对其进行了召回处理。市局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1〕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香酥饼”2盒;2.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04.8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