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情形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解除经营异常状态
申请移出的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申请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的条件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请提前移出的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上述(1)(2)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信用修复材料清单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须注明日期并签名、加盖公章)。
2.受理\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审批
5.作出决定
6.公示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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