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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工商12315工作简报总第(96)期

来源:岳阳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9-01 08:17 浏览次数:1

【数据分析】

一、总体情况

8月份(7月26日至8月25日)全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建议1565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1166件,占受理总量的74.50%;受理各类消费投诉382件,占受理总量24.41%,已办结283件,办结率为74%;受理群众举报13件,占受理总量0.83%,已办结 11件,办结率为84.62%;建议1件,其他3件,办结率100%。另外,市政府12345热线转办129件,已办结10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1万元。

二、咨询情况

8月份全市12315信息系统共接受消费者咨询1166件,排名前五位具体见下表:

序号

消费性质分类

消费类型分类

咨询问题

咨询量(件)

咨询问题

咨询量(件)

1

无消费类型

1160

无消费类型

622

2

售后服务

4

其他服务

257

3

合同

1

邮政服务

17

4

质量

1

制作保养

17

5

0

公共事业

16

 

三、投诉举报情况

(1)投诉基本情况

本月共受理投诉382件,其中商品类239,服务类143件,分别占投诉总量的62.56%、37.43%。商品、服务投诉前五位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类别

受理量(件)

占商品/服务比

商品类

其他商品

66

27.62%

家用电器类

63

26.35%

日用百货类

32

13.39%

通讯器材

29

12.13%

交通工具

26

10.88%

服务类

其他服务

74

51.75%

电信服务

20

14%

互联网服务

14

9.80%

住宿服务

8

5.59%

居民服务

5

3.50%

(2)举报基本情况

本月共受理举报13件,涉及涉嫌传销及违法直销的5件、违反企业、个体私营登记管理法规4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件、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1件等,目前已办结回复11件。

 

四、 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1.异地消费纠纷成为咨询投诉热点

随着网购的日常化,该类消费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常见的就是质量、款式、颜色等问题。再如很多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淘宝网络等渠道购买商品,待商品到后却发现与广告宣传明显不符,因此与外地商家发生纠纷。河北省的李先生7月24日在京东购买了一个渔具包,发货地址临湘市长安镇某渔具官方旗舰店,7月27日收到货,发现背带扣子根本扣不紧,装了一点东西扣子就易裂开,李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协商未果,望我部门协助维权。临湘市局接到投诉后,迅速抵达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双方协商,被诉方愿意退款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调解成功。

2.家用电器投诉仍然是“重灾区”

家用电器类投诉受理量占据商品类投诉案件首位,消费者投诉的家用电器类问题商品包括空调产品、电视机、热水器、冰箱类产品,其中,对空调产品的投诉最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商家送货、安装不及时。消费者在商场购买家电后,商家不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安装,有的甚至拖延一个月之久。二是售后服务承诺无法按规定履行。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性能故障问题多发,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将维修的责任推给售后服务,而很多消费者反映,售后服务的电话打不通,或是售后迟迟未派人上门维修,商家与售后互踢皮球,推卸责任,拖延处理。三是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服务态度差,遭到消费者投诉。

五、典型案例

案例1:微信投票兑奖换购遇陷阱 ,工商快速维权。

8月12日,陶女士来电投诉,我参加了岳阳县义丰时代广场某商家举办的微信投票活动,商家宣传1-5名奖励联想千元手机,冰雕门票等,6-10名奖励“小天才”手表,冰雕门票。陶女士微信最终投票获得第七名,去到商家兑奖,商家提供的并不是宣传的“小天才”手机,而就是普通的智能手表。陶女士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望我部门协助维权。

岳阳县局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即出动执法人员抵达现场,迅速对当事人提供的内容进行了逐一核实和调查,并明确指出该商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违反了广告法的内容,并立刻将原奖品普通智能手表收回,兑现了原承诺的奖品,并公开道歉。

案例2:才办会员卡健身房就歇业,会员卡变“废卡”咋办?  

8月10日,12345市政府来电转办:肖女士6月17日在临湘市XXX健身店办理4张暑期健身卡,有发票。6月27日因整改停业,导致我在暑假期间未能享受健身服务,店家也不知何时恢复营业,想把健身卡的钱退了,曾向商家反映未果,望有关部门查实后尽快处理并回复。

临湘市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核实情况,证实肖女士投诉属实。调解过程中,工商工作人员着重向该负责人讲解了《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过沟通、协调,被投诉人同意退款,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