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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工商12315工作简报总第(59)期

来源:岳阳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4-02-25 15:39 浏览次数:1

2014年第(01)期    总第(59)期

 【工作动态】

1、开展新《消法》培训   提高消费维权能力

2014114日,岳阳市局组织开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班视频会议。本次培训由罗岳锋局长主讲,主要针对基层工商干部,重点讲解了新《消法》的新内容新要求。

罗岳锋局长要求切实抓好新《消法》的学习和培训,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执行好新《消法》作为近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依法履职,不辱使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数据分析】

20141月咨询申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

1月份(20131226日至2014124日),全市12315申诉举报系统共受理电话及来访1189件。其中咨询760件,占受理总量的63.9%;申诉361件,占受理总量的30.4%,已办结264件,办结率为73.1%,调解成功119件,调解成功率为32.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2万元;举报56件,占受理总量4.7%,已办结43件,办结率为76.8%;检举8件,其他4件。

1月份12315共受理12345分流转办申诉举报案件110件,已办结88件,办结率80%,消费者满意率100%

 

二、咨询情况

1月份12315信息系统共接受消费者咨询760件,排名前五位具体见下表:

咨询

序号

消费性质分类

消费类型分类

咨询问题

咨询量(件)

咨询问题

咨询量(件)

1

质量

125

食品

56

2

售后服务

113

服装、鞋帽

43

3

合同

45

家用电器

32

4

传销

5

通讯产品

29

5

计量

5

交通工具

22

 

三、申诉举报情况

1)申诉基本情况

1月份共受理申诉361件,其中商品类248件,服务类113件,分别占申诉总量的68.7%31.3%。商品、服务申诉前五位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类别

受理量(件)

占商品/服务比

商品类

家用电器

45

18.1%

食品

41

16.5%

服装、鞋帽

28

11.3%

家居用品

22

8.9%

交通工具

22

8.9%

服务类

电信服务

28

24.8%

互联网服务

21

18.6%

餐饮和住宿服务

14

12.4%

传媒业服务

8

7.1%

销售服务

8

7.1%

2)举报基本情况

本月共受理举报56件,其中商品类45件,主要是食品16件,燃料3件等;服务类11件,主要是餐饮和住宿服务3件等。

 

四、申诉举报热点分析

1)本月家用电器投诉居商品申诉类的首位。本月,我中心共接到家用电器类投诉45件,是所有投诉类别中,投诉量最多的一项,占本月商品类投诉总量的20%。投诉内容主要是家电质量问题,占比80.87%。主要存在送货不及时,货不对板,安装时被要求加收零件费或服务费,售后服务不到位、态度差等问题。从投诉涉及到的家电产品看,电视机产品的问题最多,其次是热水器、洗衣衣机等,小家电质量问题投诉有亦有上升趋势。造成家电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有“产品出厂时暗含质量问题”,也有部分是在物流配送过程中的碰撞等原因造成的。春节前后的平板彩电销售爆发性增长,围绕平板电视安装的服务投诉也成为新的热点,尤其是预付订金后,商家不及时发货问题尤其突出。

此外涉及到价格欺骗的投诉也相当多。随着各大卖场纷纷提出“全城最低价”、“差价补贴”等促销广告,消费者对大件商品,尤其是数码通信类产品涉嫌价格欺诈投诉也相当的多。

2)食品投诉居商品申诉类投诉第二位。春节将至,在节日食品消费的高峰期,食品消费问题一直是长假中咨询投诉关注的重点。今年,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里含异物,出现沉淀等;二是商家销售过期或无生产、保质日期食品,这一类主要集中在饮料过期变质。三是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发霉现象,四是产品缺斤少两,分量不足;五是保健食品广告不实,保健食品故意夸大功效,误导、欺骗消费者。六是商家销售三无食品。现如今,人们对食品类方面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懂得利用合法的有效途径来为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商品的质量问题,食品的安全仍然是投诉比重较大。这类事件的发生说明食品安全方面仍要继续加大力度的监管,让百姓们吃上放心食品。

3)这几年随着网购的兴起,带动了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网络店铺还是快递公司,都是平日里消费者申诉的热门。本月服务类申诉中邮寄物品投诉迅速增加,快件延误是快递业务受投诉的最大的问题。此外,消费者投诉快件还包括快件丢失短少、服务态度不好和快件损毁、违规收费等。1129 发生的圆通夺命快递事件,已经暴露了快递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门槛低—成本低—发展快—竞争无序—缺乏监管”等痼疾。我中心在接到此类投诉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发布相关消费提示,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

案例1:换货换成二手货  工商维权获补偿

张女士去年12月份买了一台长虹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她找到位于雅典新城对面的长虹电视机售后部,加了一些钱后换了一台新电视机。张女士发现换过的电视机上又是一台准备返厂的问题电视。新电视机搬回家后,她在电视机后背发现了一个‘标签’,标签上写着‘故障:开机不正常;顾客联系方式:1383884××××’等字样”。她马上照着标签上的“顾客联系方式”拨通了电话,接听电话的一位男士告诉张女士,“我买了这台电视,因为电视有故障,我就把电视给退了,怎么又卖给你了?”张女士一气之下,投诉到了东茅岭工商所,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找到了长虹电视机售后部,售后人员表示,这个可能是出货的工作人员拿错了。长虹的售后工作人员给张女士送来一台新电视,并表示道歉。长虹的相关负责人还向张女士表示,为此次差错给张女士带来的种种不便,店里会给张女士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案例2:“定金”与“订金”分不清    楼区工商来维权

楼区分局五里牌工商所接消费者王先生申诉:他20135月在某汽车销售店订了一台车,交了2000元定金,协议10月份提车,后在别处已购车,要求退还定金,商家称定金不能退还。王先生要求工商协助维权。

工商所介入调查,通过查阅购车合同发现,王先生当时交纳的2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两字虽读音相同,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后调解名车堂同意退还1000元给王先生。

               

                                                                           岳阳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