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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5 11:14 浏览次数:1
  • 统一登记号: YYCR—2023—01014
  • 生效日期:2024-01-19
  • 信息时效期:2029-01-19

  • 文号:岳政办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奖励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对在质量领域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奖励。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周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个,每届可对1—2个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授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组成为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审组和监督组。评审组主要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受理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等工作。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内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5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保等事故(件);

  (五)近5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市评委会推荐。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查实的,市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依据《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 2517-2022)进行评审。市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对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议和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审组按材料评审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评审组依据评审办法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计分,根据得分高低按照不超过获奖名额2倍的比例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市评委会召开会议,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等额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查实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市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市评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个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和动态管理制度。市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收回证书、奖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应严格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受理、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举报。监督组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向市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监督组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申请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准予回避,对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