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和背景
今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今年11月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当事人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科学合理行使,提高执法质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7月出台的《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文件基础上,结合当前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更大力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二、修订依据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修订出台《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修订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文件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定:“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本办法及《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三、修订内容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新增第二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事项14项。
(一)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主要包括: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违反禁止传销管理规定;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六大类十种违法行为。
(二)减轻处罚清单(第二批)。主要包括:违反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两大类四种违法行为。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两部法律法规新修订,同步对《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第1项、第6项、第14项的法律依据条款进行修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