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监字〔2021〕008号B类 同意公开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
答 复
曾君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规范使用住宅等闲置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建议》,现根据我局职能职责回复如下:
我局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省市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允许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政办发〔2016〕69号)第6条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岳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岳政办发〔2016〕41号)第12条规定:使用住宅或其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除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或其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其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综上,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外,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提交住改商承诺,允许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承办负责人:杨彦华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潘江军 1897300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