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材料规范说明
- 办理流程
- 参考范本下载
- 法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
业务 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 样本 |
材料类型 |
电子 表单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材料规格 |
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1 |
通用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
有 |
申请材料 |
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 |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
否 |
2 |
通用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有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无 |
否 |
3 |
通用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 |
有 |
其他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
无 |
否 |
4 |
其他情形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见附件2 |
无 |
否 |
5 |
其他情形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无 |
否 |
6 |
通用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无 |
其他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现场提交 |
无 |
执照正副本全提交 |
否 |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范本名称 | 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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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