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实施机构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最少次数 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6〕1号) (二)调整企业登记权限后,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范围内,省工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的登记: 1、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兼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5、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6、省工商局认为确有必要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工商局按照调整后的企业登记权限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凡不属于省工商局登记权限范围的企业,依法由企业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申请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岳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30-8880272/0731-85693000

行政复议部门网址:http://www.yueyang.gov.cn/index.html;http://gsj.hunan.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君山区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九公里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30-8154256

行政诉讼部门网址:http://yylq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服务对象 法人 服务主题 设立变更
人生事件 是否提供中介服务
特定对象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社会组织、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经营活动分类 其他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特别程序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 网上支付
咨询电话 12345  0730-8882112 监督电话 12345  0730-8882111
办理地点、时间

现场办公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市政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9月份 下午:13:30—17:30)

  • 材料规范说明
  • 办理流程
  • 参考范本下载
  • 法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业务

    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

    样本

    材料类型

    电子

    表单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规格

    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1

    通用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企业盖章。

     

    2

    其他情形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隶属企业盖章

     

     

     

     

     

    3

    通用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

    不同情形

    批准文件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复印件

    现场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

    通用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复印件

    现场提交

    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隶属企业盖章。

     

    6

    通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执照全提交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范本名称 范本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示例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